刑訴,應當制定調解書
怎麼制定交通事故調解書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2、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3、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從性質上説,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所以進行交通事故調解最好請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介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一旦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最好要信守承諾,好好執行,否則可能會有後續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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