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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律

法律2.81W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律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可以參考以下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