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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規定

法律2.04W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條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同樣,法律也優化了相關的監督機制。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從上面的文獻可以看出,國家對建築工程的法律機制還是比較完善的,這極大地避免了建築單位與使用單位所產生的糾紛,作為普通公民,我也要知道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正確的是多少,以在需要之時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