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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處罰

法律1.6W
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處罰
對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製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