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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如何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如何處罰?

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如何處罰?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的幾個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

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

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由於上述各項生產資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一般來説,“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的或者比較大範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當不法分子和企業利用非法的手段來進行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如果有人生產銷售假劣農藥時,不僅會給公民和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會給社會秩序帶來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部門也會根據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做出處罰決定。

標籤:假劣 農藥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