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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劣藥的處罰

法律1.07W
對生產劣藥的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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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劣藥的處罰

(一)執法依據: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准的部門決定。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沒收違法生產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限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從業資格;沒收專門用於生產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

(三)自由裁量細化、量化:

⒈予以從輕處罰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銷售劣藥貨值金額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罰款:

⑴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⑵沒有主觀故意的;

⒉予以一般處罰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銷售劣藥貨值金額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罰款。

⒊予以從重處罰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銷售劣藥貨值金額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⑴貨值金額巨大的;

⑵銷售的劣藥,屬於特殊藥品、急救藥品、注射劑藥品、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孕產婦用藥品、嬰幼兒及兒童用藥品的;

⑶銷售的一般劣藥,已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⑷出於主觀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