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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生效日期應一般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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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生效日期應一般如何確定
刑事判決生效日期應一般如何確定

刑事判決是指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應否處以刑罰,處於何神刑罰等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前者確認被告人有罪井處以相應刑罰,後者確認被告人無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論判決和裁定由哪一級法院確立,何時確立,只要判決和裁定未向被告人宣告,它只屬於法院的內部裁決行為,不屬於向社會公開的生效判決。因此,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應以實際送達被告人時為準。
在如何確定刑事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的問題上,應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二是判決公開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認定生效時間,避免司法實踐中的紛爭。
刑事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自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開始生效。在確定的時候,判決應當公開,訴訟參與人應當享有訴訟權利。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不排斥法定上訴、抗訴期間。
有罪判決還分為判處刑罰及免除刑罰兩種。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免除刑罰是在確認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據其情節輕微或有顯著悔改和立功表現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罰。刑事判決均應依照一審、二審、審判監督、死刑複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