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一審判決生效時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在訴訟流程後,一般的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後,在一定期限內容可以提交二審請求,
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現場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進行裁判文書送達的話,其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話,應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判決書,不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五天之內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一審裁定書,不服裁定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裁定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天之內提起上訴。當一審裁判文書過了上訴期後第二天即是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裁判文書上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話,還需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而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也需隨之順延。
一審判決生效日期是算在判決後的十五天後起效,如果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裁定簽收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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