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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藤峽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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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藤峽徵地賠償
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武宣庫區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管理辦法

1.移民個人補償補助費。單筆(以鄉鎮為單位)支出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由分管項目的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審核、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審批;單筆支出10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審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支出1000萬元以上,由大藤峽指揮部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縣長審批。


2.集體土地補償費(生產開發資金)。單筆支出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審核、縣移民局局長審批;單筆支出10萬元以上-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審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單筆支出100萬元以上,由大藤峽指揮部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縣長審批。


3.移民安置工程項目資金。單筆支出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審核、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審批;單筆支出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審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100萬以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單筆支出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由縣大藤峽指揮部辦公室分管項目的領導和縣水庫移民局局長初核,縣分管水庫移民工作的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單筆支出500萬元以上,由大藤峽指揮部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縣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