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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如何判決

法律1.55W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如何判決
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如何判決
可能缺席判決離婚。對於離婚案件,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既是對夫妻雙方的感情進行調解,同時還是對夫妻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的調解。因此,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出庭。但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法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並通過公告送達。這樣一來,更有利於原告的訴訟,而被告本來就對離婚條件不滿意,而無故不出庭,自身的權益就更難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