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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方式混同

法律3.01W
合同終止的方式混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的方式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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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方式

合同終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大連合同糾紛律師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大連合同糾紛律師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大連合同糾紛律師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大連合同糾紛律師認為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係不再存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係的約束。合同的終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合同終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債務抵銷、提存。


大連合同糾紛律師認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使合同不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或者合同各方當事人經協商消滅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兩種方式,一種稱為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協議,約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使合同歸於終止。另一種方式稱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於產生法定事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可以分為兩種形式:


大連合同糾紛律師認為一是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在合同生效後履行完畢之前,一旦這些條件成就,當事人則享有合同解除權,從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而終止合同關係。


大連合同糾紛律師認為二是在合同訂立以後,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訂立了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為內容的協議,使原合同被解除。這不是單方行使解除權而是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而種植的,當事人是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如果合同是人為中止的,則需要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網站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