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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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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申請延期
工傷認定延期申請是怎樣的,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要申請工傷延期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