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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索賠程序

法律2.18W
施工單位索賠程序
施工單位索賠程序
一、施工單位索賠程序
  施工單位索賠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説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説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説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3.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説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二、施工單位索賠應注意什麼
  施工單位索賠應注意如下事項:

  1.承包人按竣工結算審核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三、施工質量不合格如何舉報
  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舉報要看是否已經竣工,如果是已竣工建築,首先應向物業公司反應舉報,一些小問題物業公司都能解決,物業公司無法解決可向建設局工程處舉報。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質量問題,應先向監理公司或開發商舉報,若起不了作用再向當地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工程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