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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行政複議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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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行政複議實施條例
行政複議實施條例聽證的相關規定
二者的區別在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意見,而複議則是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滿已經做出的決定,依法向法定的機關申請複議。 一、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的活動。 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行政聽證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台重大或者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希望對你的行政複議實施條例聽證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