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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放貸款導致違約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2.11W
銀行不放貸款導致違約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銀行不放貸款導致違約的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銀行不放貸導致違約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承擔損失賠償,但是如果銀行不及時發放貸款不是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貸款辦不下來不是因為買賣雙方的問題,而是因為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等外部原因,則不構成違約,賣家應該退還買家已付的購房款,但不能要求賠償。
貸款批不下來導致購房者無法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房款,屬於違約行為。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