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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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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量刑的標準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