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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後是否應當通知被害人家屬

法律2.5W
審查起訴後是否應當通知被害人家屬
審查起訴後是否應當通知被害人家屬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通知家屬,告訴訴訟的日期與地點,一方面是為了對訴訟案件的司法判決程序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當事人的親屬對案件的審理有知情權,有權利參加庭審並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