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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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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什麼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什麼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  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