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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於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3)接受要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髮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須表示出來。接受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第一種方式是做出聲明,或口頭或書面。第二種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盤、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係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