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旅遊業不正當競爭

法律2.27W
旅遊業不正當競爭
我國旅遊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旅遊經營者為了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分為兩類:一類是虛假宣傳。一類是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內容與商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不符。有很多旅遊經營者為了招徠遊客在廣告詞的使用上含糊其詞、誇大宣傳。在廣告宣傳中。住宿條件出現“準三星”、“相當於三星等模糊用語的現象較為普遍: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提供不真實、不可靠的資料和信息。向旅遊者做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宣傳,吸引旅遊者接受其服務,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籌劃的旅遊景點描繪得惟妙惟肖。消費者真正到了那裏。看到的卻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旅遊經營者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從事欺騙性的交易   企業的名稱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的名稱權是專屬企業的權利。一些旅遊企業在多年的經營中憑自己的經濟和技術實力、良好的商業作風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了很高的信譽,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企業。然而。一些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弱。經營狀況不好的旅遊經營者為了佔有市場。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或者標誌。誤導、欺騙旅遊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發生混淆,使消費者上當受騙。旅遊經營者冒用知名旅遊企業的名稱。與旅遊者進行的這種欺騙性交易的行為不但會損害旅遊者的利益。也會直接損害知名旅遊企業的信譽、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