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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抓獲扒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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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抓獲扒竊案
零口供扒竊案認定是什麼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為追求口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1、慎重原則

“慎重”在常義中是行為處事的態度,將其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於“零口供”案件存有這兩種可能,且對第二種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須依賴“確實充分”的其他類別證據,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現代刑事訴訟理念追求兩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為前提和基礎,這也是成熟法治社會對刑事訴訟應有的價值取向。因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2、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一般來説,如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有了明確的證據,不需要進行口供時就可以進行零口供破案,一般來説就是指視頻證據或者是指紋證據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明確的找到了相關的偷竊的產品等都可以作為零口供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