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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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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關於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