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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明確監視居住期限

法律1.69W
進一步明確監視居住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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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範辦案期限

5、規範血樣提取送檢。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應當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温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3日內送檢。

6、提高檢驗鑑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檢驗鑑定機構建設,加強檢驗鑑定技術人員的培養。市、縣公安機關尚未建立檢驗鑑定機構的,要儘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檢驗職能的檢驗鑑定機構,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鑑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7、嚴格辦案時限。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為提高辦案效率,對現場發現的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頭傳喚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有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現場調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訊問。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