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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由擔任

法律1.15W
安全監護人由擔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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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由哪些人擔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民法通則》關於上述人員排列的順序,是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即監護人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則由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兄、姐或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則由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擔任。但是,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是他們自願承擔監護職責,並且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