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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牌無證駕駛

法律1.12W
臨牌無證駕駛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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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牌車涉嫌無證駕駛的交警怎麼處理

無證駕駛的,將被罰款200到2000元罰款,並拘留15天以內,暫扣機動車。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人的,將被罰款200到2000元,並可以吊銷駕駛證。駕駛人應當在15天內繳納罰款,並接受處罰,然後機動車駕駛人、車主、車輛管理者應當攜帶機動車的所有合法手續,在4個月內申請領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間的,將被依法拍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