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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中央與地方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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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中央與地方分成
試述增值税與消費税的異同
增值税[1]是以商品(含應税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從計税原理上説,增值税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實行價外税,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税沒增值不徵税。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 消費税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税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税種, 消費税 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税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粧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税目,有的税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