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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兄弟蓋房協議書

法律2.96W
農村宅基地兄弟蓋房協議書
農村宅基地可以蓋房嗎?

一、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定


1、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並通過村民會議。之後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户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  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準備方面,除了户籍證明等三項,需佔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佔用農用地的情況説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並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出標準但是已經開始建設的農村宅基地,對確認超佔的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願放棄建房資格或是自願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和獎勵。


二、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佈局、範圍和用地規模。


經批准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


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


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鈎。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


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


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户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户。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