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判決生效後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後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3、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信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4、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後五日內監獄發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二)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三)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1、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四)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五)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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