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公訴提前介入

法律1.93W
公訴提前介入
請問一下公訴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你好,以下是檢察機關公訴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與1979年刑訴法第45條相比,現行刑訴法除將原稱謂“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外,其餘完全相同。與刑訴法相應,人民檢察院實施刑訴法規則第3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糾正。”與高檢院1991年刑檢工作細則第6條相比,實施刑訴法規則將原提前介入的範圍“特別重大、重大、重大集團、重大複雜案件和影響大的涉外案件”統一規定為“重大案件”,又將原提前介入的內容“……的現場勘查以及……的預審活動”改為“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並增加了“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監督”的任務。此外,高檢院和公安部在1988年10月關於“加強檢察與公安互相聯繫的通知”中,還明確了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務。   綜上,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據,可以歸納為,提前介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提前介入的前提,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的時候;提前介入的範圍,是公安機關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內容,是公安機關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提前介入的任務,是瞭解案情、分析證據、提出建議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結合刑訴法第8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刑訴法規則第323條的精神,提前介入,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對公安機關的重大案件,在受理報捕之前,依法派員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預審活動實行參與和監督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