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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該怎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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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該怎樣算
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該怎樣算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這是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規定的“特色”,區分患者的死亡和殘疾,並且給出了具體的計算標準。
由於精神損害的不確定性,在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上各國大都採取非常謹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給出一個指導性的判定標準,具體的處理歸納為法官的“裁量權”。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卻將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為死亡6年、殘疾3年的情況。
因此,醫療事故致死沒有死亡賠償金,只有精神撫慰金賠償。具體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都是不同的,是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