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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項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賠償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發生後,應當由專業的鑑定部門進行合法鑑定處理,並形成具備法律效力的鑑定報告,具體情況下涉及到的賠償項目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