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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事勞動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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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事勞動仲裁院
人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不同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與機構適用於本市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係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爭議,以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具體包括: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人員安置等問題發生的人事爭議;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規的規定執行,避免隨意性。


2、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不同


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實行分級別管轄。根據仲裁辦法的規定,市和區、縣都要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區縣級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區縣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中央在京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由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在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據人事局人事爭議仲裁處王友芝處長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爭議原則上不受理,由其上級機關或通過信訪來解決。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分級別管轄,而實行屬地管轄。


3、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權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規定了仲裁員選擇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發生人事爭議時,首席仲裁員和其他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兩名仲裁員當事人雙方可在仲裁委員會所有的仲裁員中自由選定一名仲裁員,這樣可以增加仲裁的公開性和平等性,這種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中沒有此規定。


4、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的時效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本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從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對於勞動仲裁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或者無法進行合法的認定,那麼就只能通過起訴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仲裁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在進行調查後認定相關處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