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商品房合同糾紛?
如何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商品房在買賣的過程中,雙方極容易發生糾紛,很多情況下人們都無法解決商品房買房中產生的糾紛問題。那麼,如何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隨着買商品房的人越來越多,也有很多人知道想要弄清楚這點。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於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麼,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説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於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買受人採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築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後另一方可以採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採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後,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採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合同關係,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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