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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華山片區補償安置政策

法律2.14W
濟南華山片區補償安置政策
完善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政策

(一)完善徵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各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時調整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並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在保障被徵地羣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協商議價、價格評估、認證等方式確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數額。


(二)多途徑安置被徵地羣眾。各市、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留物業)、社會保險、產權調換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徵地羣眾生產生活。積極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徵地批覆後及時落實保障對象,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


(三)加強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各市、縣(市)要切實加強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徵地羣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納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範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徵地羣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