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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華山安置補償

法律2.65W
濟南華山安置補償
安置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2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1、搬遷補償費。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補償,針對所有被徵收人,通常按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入學、入托、在職工作人數計算,由拆遷人按照市規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標準支付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房屋徵收導致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徵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徵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徵收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的過渡費用。因房屋徵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週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照原租金標準支付週轉房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