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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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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指定管轄
審查起訴階段指定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是沒有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階段,才能移送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几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