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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立時效

法律2.01W
交通事故賠償立時效
交通事故賠償立時效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

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

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

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

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