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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下的質押物糾紛

法律1.79W
買賣合同下的質押物糾紛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標準

買賣合同雖然是公民權利義務自由轉讓的意思表示,但是並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買賣。合同法對合同標的物的規定是有限制的。我國《合同法》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的物。出賣人一般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享有處分權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為出賣人,如抵押權人、經紀人、人民法院等。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屬於出賣人。以他人的物為買賣仍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並轉移於買受人,則因主觀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已存在。將來產生或製作的物品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到來之時,該標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處理。


5、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買賣時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6、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非出賣人特為買受人制造或由買受人提供製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則,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承攬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般訴訟標的額度就要取決於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是多少,法院也只會按照起訴狀裏面訴訟標的額度來進行審判,如果申請的保全都超過了標的額度,那麼這種做法就完全是不合理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