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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尋釁滋事

法律2.48W
有關部門 尋釁滋事
團伙尋釁滋事的有關量刑標準

(一)團伙尋釁滋事怎麼判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詳細量刑標準: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但是要特別提醒的是,雖然法律對尋釁滋事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是我們在生活中還是要時刻保持警惕,避免矛盾發生,遇到類似的事情時,要避其鋒芒並尋求法律力量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