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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糾紛仲裁解決特點

法律2.13W
民法典合同糾紛仲裁解決特點
民法典合同糾紛仲裁解決特點
祕密性、一裁終局。
仲裁的特點有: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4、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祕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於日後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5、獨立、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