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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與物上代位的區別

法律2.01W
代位追償與物上代位的區別
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保險物上代位權通俗地説,就是保險公司對標的物全額賠償之後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它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代位求償權中,保險公司在付給被保險人損失之後,會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物上代位權不同,保險公司在支付給被保險人保險費用之後,是對保險標的具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