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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監獄假釋保外就醫

法律1.67W
臨汾監獄假釋保外就醫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麼



  (一)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親屬又有撫養條件的可以准許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3、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4、 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 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對累犯、慣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殺人、搶劫、強姦、爆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老殘犯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6、罪犯所患疾病或傷殘必須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


  (二)雖符合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準保外就醫:

1、罪惡民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屬不諒解,羣眾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一貫較差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年滿六十歲以上的人員等等情況,如果想要得到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條件是要通過嚴格的審理過程的,如果不符合相關的條件是不會給與這一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