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不當得利孳息計算方式

法律5.73K
不當得利孳息計算方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併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不當得利的民法總則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當事人應將財物返還給受害人。實踐中,許多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自身對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並不瞭解,無論是否知曉該財物是否為不當利益,當事人都應將其返還受損失者。如果不當利益已不存在,應將原物作價償還。

利益的趨勢讓很多無視法律的存在,在謀取利益的同時損害到他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我們稱之為不當得利,在民法總則中有明確的説明,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提醒大家要遵紀守法不損害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