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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新證據法律規定

法律2.29W
二審新證據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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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新證據法律規定到底都有啥呢?

是否屬於新證據,關鍵在於是否是當事人新發現的?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沒有向法院提交,就不是新證據。如果明知證據在某一處,只是一直沒有去採集,同樣不是新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二審新證據法律規定的證據是法官斷案的重要依據。到了再審階段,法院對案件會更加審慎,對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案情的關聯會持有非常慎重的態度。畢竟,改變原判決是一個對當事人具有影響非常大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