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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混淆標準的適用範圍

法律1.65W
商標侵權混淆標準的適用範圍
商標侵權混淆標準的適用
在舊商標法中,侵權判定標準主要考慮商標標識本身,即應考察標識本身的屬性,如外觀、呼叫、含義等是否構成近似,換言之,應以標識本身為準,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不是應該考慮的主要方面。顯然,我國商標法並未採納國際通行的“商標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判定標準,而是和日本一樣,在商標侵權標準上主要採用“商標標識近似”理論。由於這種思維過於注重對註冊商標符號本身的保護,而漠視了對商標所代表的商譽的保護,被有的學者稱為“符號保護”。儘管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導致消費者發生混淆的一個重要因素,卻並不是必然條件。從邏輯推理和客觀事實看,商標近似未必一定造成混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執行“符號保護”的思維,與堅持“混淆可能性”的學界通説不可避免產生了衝突,令人對我國商標侵權判定的合理性產生懷疑。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但在先商標卻因為並未投入市場使用而不具有商譽,按照我國舊商標法的判斷邏輯,就會出現極不合理的結果。符號近似的判定標準,使得個案處理顯失公平,也導致了“垃圾商標”註冊成風,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囤積商標的不良風氣,而這種商標的註冊目的,不在於自己實際使用,而是阻礙他人使用以獲得高額轉讓費,或等待他人侵權以獲得高額賠償金。這種現象的出現,完全背離了商標註冊管理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