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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條例第15條

法律2.44W
工傷條例第15條
工傷法律條例第21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時期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並工傷認定之後,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