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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責令

法律2.37W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是什麼意思?
1、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適用法規錯誤、對事實認識不清,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撤銷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2、具體行政行為具體的講就是行政決定、行政許可等3、簡單的説,複議機關經過複議,認為被申請人(也就是被投訴的行政機關)做的行為錯誤,就會指令它重新再分析案件,做出一個新的行為,這個行為的依據當然不能是原來用的,必須找到新的合法理由,不然不是白複議了。4、為什麼以“違反程序”所做的行政行為可以用原來的事實和理由?因為程序的可重複性,事實和理由有很多種,但程序是不變的、可重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