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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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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法律風險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範圍,法院受理哪些涉外離婚案件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範圍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採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此外,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但需提請注意的是,除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涉外離婚案件之外,中國法院不會受理下列案件:1、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國有居所,但婚姻締結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國外的;2、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雙方為取得國外永久居住權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未提供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離婚案件;4、婚姻締結地不在中國,一方是取得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的離婚案件。二、法院受理哪些涉外離婚案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5類涉外離婚案件:1、我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在我國要求離婚的;2、華僑、港、澳、台同胞同國內公民在我國要求離婚的;3、雙方均為留學生或出國人員,要求在國內離婚的;4、雙方均為華僑、外籍華人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籍華人,現已在國內定居,要求在國內離婚的;5、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