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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閃離時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法律3.09W
閃婚閃離時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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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在還沒建立穩定的感情基礎就登記結婚的,即屬於閃婚,而閃婚後兩個月又起訴離婚的,法律上並不以此限制離婚,但是,既然是去起訴離婚的,法院判決時將要根據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進行判斷。

按規定,離婚時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另外,以下幾種情形也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標準:

1、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2、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4、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6、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由此,夫妻閃婚兩個月起訴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能夠確定雙方的感情基礎薄弱,並且現在已經發展到難以共同生活的,那麼即會考慮跑判決准予離婚。不過,建議可以從其他方面在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否則可能也會很難被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