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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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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法律效應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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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綜上所述,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